法律依據:《襄陽市電動汽車管理條例(草案)》
第壹條為了加強電動汽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的生產、銷售、登記、備案、通行和停放。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動汽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輪椅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電池為輔助能源,最高時速不超過25公裏,整車質量不超過55公斤,電池電壓不超過48伏,電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超過400瓦的兩輪自行車。具有腳踏能力,可實現電動助力或電動驅動功能。
電動輪椅是指帶有座椅支撐的輪式個人移動裝置,由乘坐者或看護者操作,由壹個或多個電機驅動,可以電動控制速度,殘疾人可以通過手動或動力轉向使用。
電動輕便摩托車是指由電動裝置驅動的兩輪或三輪(電動自行車除外),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50公裏,總額定功率不超過4千瓦的道路車輛。
電動摩托車是指由電動裝置驅動,最高設計時速50公裏以上,電動機總額定功率4千瓦以上的兩輪或三輪道路車輛。
電動車是指由電動裝置驅動的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道路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