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理單位負責人應當組織施工單位進行單位工程預驗收,並將發現的問題書面通知施工單位並限期整改;預驗收合格後報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3.當單位工程由分包商施工時,分包商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程序對承包工程進行檢查和評定,總承包商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工後,應向總承包單位提交工程的相關資料;
4.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六條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確保工程的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