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與爭議有實際關系,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符合協議管轄範圍的構成要素。協議管轄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協議管轄應當是書面合同形式,而不是口頭形式;協議管轄限於選擇幾個當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和標的物所在地;協議管轄僅適用於第壹審民事案件中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協議改變了壹審地域管轄,但不能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與上述協議管轄的必要條件相比,除了每壹方當事人的所在地是否屬於數方當事人的住所之壹外,協議管轄的其他前提條件均不與法律相抵觸,則管轄協議有效。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以及其他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