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了孕婦的工作時間。比如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孕婦,不允許安排加班和夜班。而且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辭退懷孕女職工,構成違法解除的,職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壹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