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行使職權,規範辦案程序,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特制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公安部於2012 12 13發布,自2013 1起施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