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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貨主和貨運代理的責任

法律主觀性:

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運輸到約定的地點,采取有效的包裝方法,保證貨物不致滅失或者損壞,並在到達後及時通知。根據《民法》第832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第八百三十條規定,貨物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不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832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第八百三十條貨物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取貨物。收貨人逾期不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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