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壹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對促進規範公正執法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將刑事立案活動納入監督範圍,但主要集中在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情形的監督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的錯誤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