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采購采購人的法律責任
1.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未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支付資金,並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並可以依法撤銷其代理采購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
1、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處理供應商投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3、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績效評價時,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不定期進行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通報其負責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政府采購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阻撓或者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或者地方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對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