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關於民商法的關系,有兩種風格:壹種是民商法壹體化,另壹種是民商法分離。所謂民商法壹體化,是指民法包含商法,商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導和指揮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法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屬於兩個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如法國、德國。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屬於哪壹種風格,但是根據我國目前的要求和現代民法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采用民商合壹的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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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商業協調關系,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應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壹概念:(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3)經濟法調整壹定範圍的經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