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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虛假訴訟罪在刑事訴訟中應提供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提供虛假證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作出虛假的證明、鑒定、證明、證據、證據等行為。對案件情節嚴重,有意陷害他人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錄音、翻譯的。它嚴重危害了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因此國內外司法機關都對其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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