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合作社或者其成員攤派,是指政府有關機關或者承擔壹定公共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合作社或者其成員攤派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表現為相關主體利用自己的地位或權力違背合作社或其成員的意願,強行或半強行要求合作社或其成員無償或低價向其提供人力、財力、物力,包括壹些強制贊助。攤派是向企業或個體經營者攤派財力的違法行為,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由於財政承包制允許壹些單位“創收”而逐漸產生的。自產生之日起就被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明令禁止。為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法規,並在壹些立法中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法律禁止向合作社或其成員攤派,損害合作社的利益,影響政府及其公共機構和人員的形象。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其接受有償服務,給農民專業合作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責令攤派單位返還攤派的物品,給合作社或者其成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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