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的方式: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和匯款;(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五)為表演而表演;(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查封、扣押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當場制作並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的名稱和數量;(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壹式兩份,分別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