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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項目經理和安全員不在工地,可以處罰嗎,根據哪壹條?

可以處罰,相關依據如下:

根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未實行交接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倒班暫行辦法》第十壹條規定,項目負責人每月倒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業務需要離開施工現場的,應向項目施工單位請假,經批準後離開。其不在期間,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不在期間的日常工作。

根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當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得少於其工作日的25%。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在企業和項目中存檔備查。

擴展數據: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施工現場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交接班制度,並進行嚴格考核。施工現場交接班制度應明確其工作內容、職責權限、考核、獎懲等要求。

施工現場班組長包括企業檢查班組長和項目生產班組長。企業負責人檢查是指由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以及工程負責人的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是指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生產活動。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交接班制度實施的第壹責任人,對交接班制度的實施全面負責。

百度百科-施工企業監理人員和工程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倒班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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