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代社會的基本框架。從國家的政治制度到個人的言行舉止,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內運行。對於現代中國來說,真正的法治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融合。
依法治國、依法治國、依法治國共同推進,這才是真正的法律;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是真正的法治。無論是經濟改革還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謂先行者,其重要性怎麽強調都不為過。
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既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也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
“法治”與儒家的“德治”是對立的;
法治和人治是根本對立的,是不同的治國理念。人治強調個人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而法治觀念則恰恰相反。要法治,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沒有法治。但需要強調的是,國家對法治的依賴並不意味著不依賴於人的力量和作用,因為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需要人去實現和執行。但是,“人的作用”和“人治”不能劃等號,它們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法治由兩部分組成,即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和實質意義上的法治,二者是統壹的。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強調的是“依法治國”和“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和運行機制。法治本質上強調“法律至上”、“法律服從”、“制約權力”、“維護權利”的價值觀、原則和精神。
法治的形式意義應當體現法治的價值、原則和精神,法治的實質意義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制度和運行機制來實現,二者缺壹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