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傳票原則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的,傳票可以由與當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送達法院傳票有幾種方式:
1,直接交割,又稱交割;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收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應當依法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的住所,從而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是指被告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確有困難,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達;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
5.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代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
基於上述知識,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向法院送達傳票有各種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第144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