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章是指企業的行政印章,即法人印章。法人不是人,而是具有合法資格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指能夠完全代表企業的人。
2.項目章只代表企業在某個項目中的項目部。項目章只能用於企業內部部門之間的往來公文或向上級和企業的匯報,以及項目中的監督部門的報審和匯報。
施工公司委托的章叫項目章,可以簽勞務分包合同和壹些經濟合同、材料,項目章就是項目章。項目章是壹個項目部的印章,使用範圍是針對整個項目的業務。項目印章的使用風險比較大,項目印章的印鑒也沒有備案。壹旦法院認定項目印章管理混亂,對鑒定沒有意義。如果鑒定沒有參考價值,又有其他證據鏈證明,則可能判定為有責任。如果管理規範且具有排他性,公章鑒定不是公司備案的公章,那麽本案的其他證據鏈不足以讓法院采取大概率原則判定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可以憑營業執照刻制公章。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取得營業執照後,可以刻制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三種印章並在公安機關備案。這三個印章是代表企業行為的法律印章。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是法人權利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