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應急燈和安全疏散指示標誌的照度不應小於0.5lx,以充分照亮走道、樓梯等疏散通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部分也必須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三、安全疏散標誌應設在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頂部及其轉角處離地面1m以下的墻上,走道上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m。火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燈應配備由玻璃和其他不燃材料制成的防護罩。
四、疏散樓梯間應設置明顯標誌,標明位置和層數,以便樓內人員及時知道自己的位置,有利於安全疏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 * *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責任人,統壹管理* * *使用的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