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據中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為借款之日起3年;
2.借據中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20年內,債權可受法律保護。在此期間,如果出借人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壹般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
雙方需要在合同中約定有爭議的貸款利息支付方式。借貸雙方可以就支付利息達成協議。不能確定支付利息期限的,根據相關規定,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歸還借款時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與貸款壹並支付。原告主張債權必須提供書面收據。沒有書面回執或者不能提供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或者與其沒有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的證言,以支持其主張。借據或欠條在債務人手中時壹般被推定為已經清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