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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的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對每個童工處以每月5000元的罰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罰款五千元的標準,從重處罰。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個童工每月罰款654.38+0萬元的標準進行處罰,並可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對介紹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就業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壹人罰款50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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