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涉及多起訴訟且金額較大,債權人有理由認為其資不抵債;
2.預計債務人將違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3.債務人償債能力惡化,預期違約,無法恢復履約能力,且無法提供擔保;
4.如果債務人欠下更多債務,喪失了商業信譽,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來加速債務的到期。
有擔保債權法規定:
1.擔保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將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壹定的財產作為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3.壹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另壹方支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
4.合同約定,壹方占有另壹方的財產,另壹方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款項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留置的財產依法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償還。
綜上所述:擔保債權是壹種非常常見的債權,是指法律規定的以第三人的相關財產權益或者實物財產作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擔保,以確保特定債權人利益的相關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