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資質範圍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二)不再符合資質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間繼續從事相應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的;
(五)指派無相應資質的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六)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註冊消防工程師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註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在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與該機構業務範圍和本人資質等級相壹致的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第三十三條註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履行職責,保證消防安全技術實踐活動的質量,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用人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能力;
(七)完成登記管理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