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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買產品,如何認定商家構成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5修訂版2014年3月實施。退壹賠三,保證500元賠償,成為消費者維權的重要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支持退壹賠三的案件中,可以認定為“欺詐”的比例約為10%。其中,如何認定消費者,如何認定商家為欺詐行為,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方面。筆者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為指導,收集相關案例,從而總結出消法中“壹退三賠”的規則,以期在日常辦案中更準確地預測裁判方向,實現精準維權。

1.玉蘭油玉蘭油宣傳“美白”未備案特殊化妝品。是否構成欺詐?

案由: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3第5537號王買賣合同糾紛壹案。

訴訟請求及判決結果:主張退壹賠三,判決退款退貨。

裁判規則:

1.本院認為,《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壹人退款三人賠償,《人民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欺詐,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因此,欺詐的構成要件,從欺詐者的角度來看,是:(1)故意欺詐;(二)客觀實施欺詐,謊報或隱瞞真相,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從被騙者的角度來看,有(1)被騙者因為詐騙陷入了錯誤的認識;(二)欺詐行為與被欺詐人的誤解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2.首先,消費者聲稱產品標簽“美白”是虛假的,應當證明其不具有美白效果,但沒有提供證明;其次,能不能標註“美白”是壹個是否按照特殊化妝品實施許可管理的問題,和經營者是否實施欺詐是兩個概念,不能用來認定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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