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玉蘭油玉蘭油宣傳“美白”未備案特殊化妝品。是否構成欺詐?
案由: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3第5537號王買賣合同糾紛壹案。
訴訟請求及判決結果:主張退壹賠三,判決退款退貨。
裁判規則:
1.本院認為,《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壹人退款三人賠償,《人民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欺詐,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因此,欺詐的構成要件,從欺詐者的角度來看,是:(1)故意欺詐;(二)客觀實施欺詐,謊報或隱瞞真相,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從被騙者的角度來看,有(1)被騙者因為詐騙陷入了錯誤的認識;(二)欺詐行為與被欺詐人的誤解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2.首先,消費者聲稱產品標簽“美白”是虛假的,應當證明其不具有美白效果,但沒有提供證明;其次,能不能標註“美白”是壹個是否按照特殊化妝品實施許可管理的問題,和經營者是否實施欺詐是兩個概念,不能用來認定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