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學前教育機構可能承擔的三種法律責任。

學前教育機構可能承擔的三種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教育機構可能承擔: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第三人在教育機構侵權時的責任分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零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 上一篇:行政訴訟庭審流程圖
  • 下一篇:研究生什麽時候出成績?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