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經營者未依法開具發票的,消費者應當拿起法律武器,固定並保留相關證據,及時向稅務機關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稅收權益。國家稅務機關可以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