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
第二條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保健食品廣告審查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發布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進行監督。
第三條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經濟組織或者公民代理保健食品廣告。
第四條申請發布國產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向批準證書持有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申請發布進口保健食品廣告,應當由該產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駐中國辦事處或者該企業委托的機構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