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罰款繳納情況如下:
(1)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二)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三)在交通不便的地區,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可以提議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給予壹百元罰款;
(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的。
第六十九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應當事人的請求,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二、如何處理行政罰款?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2.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