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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政策的具體措施包括

法律分析:集中采購目錄包括事業單位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技術和服務標準統壹、采購人常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根據業務需要對部門和系統有特殊要求,可以統壹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或者分部門進行集中采購的行為;所謂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自行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限額以上的項目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采購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采購人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在委托範圍內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為采購。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且屬於壹般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屬於本部門且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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