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解散的;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罪名方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意見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明確將此行為界定為徇私枉法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
如果滿意,給個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