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有專門的農藥法律法規,即《農藥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劣質農藥。
以下農藥為劣質農藥:
(壹)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
(二)使用效率的損失;
(三)混入有害成分等造成藥物危害的。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偽劣農藥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654.38+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還涉及
第二十壹條農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農藥:
(四)過期無使用效率的農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