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指約束政府行為,確保政府出臺的各類產業和投資政策建立在不破壞統壹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前提下。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情形是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相關的規則、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包括三類;壹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統稱決策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相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二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其他政策措施;三是政府部門起草的地方性法規。
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二)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三)不得限制特定經營者經營、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事先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五)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和業務,不得設定審批程序。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之壹。有利於克服市場價格和行為扭曲,調動各類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潛在活力,形成統壹開放的全國市場,從而實現利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