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高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情節嚴重”包括:(1)偽造、制造、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二)偽造、制造、銷售偽造或者未經授權的註冊商標標識1萬個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