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壹)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銷售明知是失效、變質、汙染的商品;
(三)出售國家禁止銷售的商品;
(四)以短秤、少秤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
(五)采取虛假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騙性價格,等等。
(六)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