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除遵守第六十八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優先通行;(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減速或者停車觀察,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三)反方向行駛的右轉非機動車,應當讓左轉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穿越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執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通過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沒有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設施或者不方便使用人行橫道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而無法在本車道行駛的非機動車,可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機動車道,通過被占用路段後快速駛回非機動車道。在這種情況下,機動車應該減速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