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壹個大媽把壹部手機退給600元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首先,捐贈人同意給阿姨100元。我覺得這樣就夠了。畢竟也是別人的東西,我給妳100元,好好收費。我覺得阿姨應該盡快接受。其實我們國家的傳統美德就是找錢不昧。撿到的東西應該還給失主,而不是要錢。手機丟了,別人要錢才會還。車主應該選擇報警或者去法院起訴對方。因為這種做法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首先,捐獻者要向對方說明自己找到了東西。我可以給妳壹定的好處費。合理範圍內,我可以給妳100元。如果妳覺得不合理,那妳就不給我。我會去法院告妳,或者報警,然後告訴他妳的行為是違法的。首先,他已經侵占了別人的財產,猜測他侵占了別人的物品。如果是警察處理,我的警察應該讓這位大媽把撿到的手機還給失主。如果他不還,肯定會強制執行。如果手機價值超過3000元,選擇報警。是侵占罪,會立案。如果不超過3000元,可以去法院起訴。
當然,很多丟了手機的機主壹般都不願意走到這壹步,不想報警,也不想起訴對方。也許對方只是覺得妳會覺得很麻煩,所以他沒什麽好隱瞞的。我覺得是時候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了。如果對方不願意妥協,就要600塊錢,所以我覺得可以走法律程序到法院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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