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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帶責任,內部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性:

兩者的區別是:1。對責任的要求是不同的。責任原因沒有特殊要求,原因與壹般民事責任沒有區別,都是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所致。連帶責任的原因不僅要求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還要求責任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連帶關系。2.責任的效力是不同的。在連帶責任的效力中,只有權利人和責任人之間的效力,每個責任人只對自己的那壹份責任負責。在連帶責任中,不僅存在權利人與各責任人之間的效力,也存在各責任人內部的效力。各責任人應對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無論該責任是否已超出各責任人確定的責任份額。只有在責任人對債權人履行了全部義務後,才能對超出其責任份額的部分行使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權利。3.是否存在* * *目的不同設立連帶責任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的滿足,所有的連帶責任都有這個目的。而且每個按份負責的責任人對自己的責任負責,責任人之間沒有* * *目的。4.大多數人依法負責是正常的。連帶責任可能加重責任人的責任,法律對其有嚴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即連帶責任采用法定原則。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兩人以上依法承擔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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