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法院組織體系包括:
壹系列面向相對較小區域的初審法院(稱為地方法院),巡回法院-審理來自位於特定區域的許多地方法院的上訴,以及聯邦最高法院。因為壹些有爭議的事情(比如聲稱壹個州的法律違憲)可以訴諸兩個法院系統中的任何壹個,這兩個系統在某種程度上是重疊的。但是,在某種程度上,這兩個系統是垂直的,聯邦法院系統在州法院系統之上。在州最高法院敗訴的壹方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因此,典型的案件始於州法院系統或聯邦法院系統的壹審法院——具有普遍管轄權的法院。大多數案件都止於壹審法院。比如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宣告有罪,法院會做出判決,案件終結,而人身傷害訴訟會以壹審法院的判決(或者當時庭外和解)終結。但有時候,審判庭上的敗訴方對案件的重視程度很高,以至於程序並沒有到此結束。在這種情況下,初審法院的“敗訴方”可以將案件上訴到更高壹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