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中不允許婆婆帶孩子的規定

《民法典》中不允許婆婆帶孩子的規定

從法律法規上來說,婆婆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兒子結婚成家後,她沒有撫養兒子的義務,也沒有法律規定婆婆有幫助兒媳撫養孫輩的義務。

婆婆的兒子有贍養婆婆的義務,但沒有法律要求兒媳婦必須贍養婆婆。或許是相關規定不完善。其實很多婆婆都是主動幫媳婦帶孫子的,老公媳婦壹起支持婆婆。人是相互的。婆婆年輕時對媳婦很好,媳婦養活婆婆。但是也有婆婆趁機幫媳婦帶孫子,所以也有媳婦趁機養婆婆。

《民法典》規定,父母死亡或者無力撫養未成年孫子女的,祖父母有撫養的義務。以前很多人說養兒防老,所以現在很多年輕人都在家,不僅護理年幼的孩子,還護理年邁的父母。而且,現在很多人都是獨生子女。雖然很多年輕人覺得生活給他們帶來了很大的壓力,但家庭成員應該尊重和熱愛年輕人,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和文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4條* * *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第27條(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 上一篇:免稅店有幾張小票。
  • 下一篇: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