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作為壹種違背道德、傷害社會公德的行為,當然是法律不允許的,是違法的。《刑法》中沒有將賣淫入罪,即沒有相關的嫖娼罪,嫖娼不屬於犯罪行為。嫖娼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不代表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嫖娼被抓後,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和批評教育。但對於經常嫖娼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嫖娼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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