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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完成後附加條款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合同簽訂後,如發現內容需要補充,可由合同雙方協商壹致後擬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壹般應明確規定。補充協議的條款與原合同不壹致或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如果原合同明確約定條款不得變更,則補充協議中條款的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五百壹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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