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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的決定(2012)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4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65438年8月22日省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省長張

2065年8月28日438+02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條修改為:“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記憶功能不能滿足行政執法必備條件,確需換發的,經省政府批準,應當及時換發。換證前,申請換證和新證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法資格和執法監督檢查資格。行政執法資格應當結合年度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確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資格應當專門安排培訓考試,對考試或者補考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憑資格證書換領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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