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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居委會的責任和義務

1,防疫政策宣傳;

2.人口流動的登記和監測;

3、風險計劃、準備、風險處置

4.向上報告的責任;

5、除疫情事務外,為其他居民生活服務提供便利、幫助和關懷,了解民生、服務民生的義務和責任;

6.樹立居委會的光輝形象;

7.其他政策或相關事務的處置,以及疫情外其他風險的防範和處置。

根據《居委會組織法》的規定,根據居民的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居委會壹般在100戶至700戶的範圍內設立。每個居委會成員由五至九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可想而知,壹個5-9人的管理團隊,能滿足幾百戶的需求,在平時沒問題。但是疫情期間,居民都關在家裏,處理居民的訴求和上級的安排,確實壓力很大。疫情爆發之初,壹段居委會工作人員與社區老人的電話錄音在網上迅速傳播,從中可以聽到居委會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下的無奈。

但是,疫情防控越是關鍵,基層群眾自治就越重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成員就越應該表現出責任和擔當。

1.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居民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屬於特殊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

二、法律依據

設立居委會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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