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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電智能二級資質辦理條件

法律分析:(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建築智能化工程經歷,主持完成單項合同額不低於10萬元的建築智能化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壹體化)項目不少於2項,具有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或高級工專業職稱;

(2)企業至少有20名從事智能建築工程的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自動化、通信信息、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於2人,註冊電氣工程師不少於2人,壹級註冊建造師(壹級項目經理)不少於2人;

(3)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完成過至少兩個智能建築項目(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壹體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壹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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