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的程序: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包括擬建項目基本情況、擬建位置及占地情況、確定擬建用地面積的依據及適用的建設用地指標、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及擬安排的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等。;
3、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或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4、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擬選址在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5.單獨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重要礦產資源是否壓覆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經國務院批準: (壹)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農用地轉用由國務院批準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手續。超出征地審批範圍的,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