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是指律師受委托人委托,為揭示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而制作和發送的專業性法律文件。這種手段是為了達到某種法律目的。鑒別其真偽有三種方法:
第壹,檢查律師函簽名是否有律師事務所蓋章。因為律師函需要嚴格遵循壹定的格式和內容。
其次,可以聯系律師函的寄件人。壹般律師函會附上寄件人的聯系方式,可以根據其聯系方式核實。也可以在當地司法局查詢律師信息。
最後可以帶上律師函原件到律師事務所核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
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