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或者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網絡上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方式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商標或者變相用於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和榮譽。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上信息、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負有英雄烈士保護職責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破壞英雄烈士紀念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傳、美化侵略侵略戰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