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出售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為他人掩飾、轉移、收購或者出售贓物的行為。構成掩飾、出售贓物罪,必須知道隱匿、轉移、代為購買、出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隱匿、轉移、收購、出售贓物,不構成犯罪。犯罪所得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汙等犯罪所獲得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和物品。窩贓、銷贓罪包括四種行為,其中窩贓是指隱藏贓物,防止他人發現或者為犯罪分子保管,使司法機關無法取得;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其他地方,使偵查機關無法扣押;收購是指以出售為目的購買贓物,個人購買贓物自用不構成犯罪;代為銷售是指犯罪分子銷售贓物的行為。只要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而代為窩藏、轉移、收購、銷售四種行為中的任何壹種,都構成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掩飾、銷售贓物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實際案例中,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兩點:
1.犯罪團夥、集團在犯罪中分工,對隱匿、出售贓物負有責任的,以該團夥、集團的* * *犯罪分子論處,而不是以隱匿、出售贓物定罪處罰。比如在壹個盜車團夥裏,有人專門偷車,有人專門賣車,都應該以盜竊罪論處。
2.犯罪分子本人隱匿、轉移、出售贓物的,只處理取得贓物的犯罪行為,對隱匿、轉移、出售贓物的行為不單獨處罰。比如盜竊出售財物,不能以盜竊罪和出售贓物罪合並處罰,只能以盜竊罪處理。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犯罪是與窩贓、銷贓是壹個完整的過程,窩贓、銷贓不會分開處理。只有為他人掩飾、出售贓物的,才構成掩飾、出售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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