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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飲登記證小餐館經營範圍

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進行分類管理。分類方法如下:

1.餐館(包括酒樓、餐廳、酒店、餐廳等。):指主要經營食品(包括中餐、西餐、日本料理、韓國料理等)的單位。),包括火鍋店和燒烤店。

2.快餐店:指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為集中加工配送、就地分餐、快速供餐的單位。

3.小吃店:指以經營小吃、點心為主的單位。

4.飲品店:指主要供應酒、咖啡、茶或飲料的單位。

5.食堂:指設置在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建築工地等場所(場所)供內部職工、學生等使用的單位。

6.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的點餐要求,集中加工配送食品但不提供用餐場所的提供者。

7.中央廚房:指餐飲連鎖企業設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和設施,集中完成成品或半成品食品的加工制作,並直接配送到餐飲服務單位的提供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在取得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者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投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後,應當將登記信息報該分支機構所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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