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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違反了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小產權房”目前沒有標準定義,通常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村集體土地上建設並向社會公開出售的房屋。小產權房不屬於商品房,所以小產權房的購買者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反而構成違法。“小產權”實際上是“農村產權”和“集體產權”,並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說得更直白壹點,“小產權房”就是壹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以新農村建設的名義,在集體土地上出售的房屋,或者是農民自己組織建設的“商品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已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地,並已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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