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或變更稅務登記、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丟失或盜用發票、遺失發票、修訂、換版、二版發票(指納稅人已購發票)、逾期未使用空白發票,需要註銷發票的納稅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發票註銷登記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
1.發票采購簿
2.要取消的空白發票
3.稅控IC卡(壹般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註銷壹般納稅人資格需提交金稅卡)
動詞 (verb的縮寫)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因註銷或變更稅務登記而繳銷發票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註銷或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註銷發票的,應當在相關情形發生之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齊全,填寫內容準確,手續齊全,無違法問題,符合當場條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接受批準和數據輸入
(1)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發票註銷登記表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核對納稅人《發票作廢登記表》內容與所附資料是否壹致;
(3)紙質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寫。
批準
審核無誤的,註銷納稅人空白發票,並在系統中註銷發票,在發票註銷登記表上提交意見給納稅人。
3.數據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