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百分之五以上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至兩年內禁止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禁止串通招標投標暫行規定第六條串通招標投標是違法行為,對所有參與串通招標投標的違法行為人,根據情節和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幅度給予行政處罰。